清算法人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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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法人是怎麼規定的

清算法人是怎麼規定的?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組織在法人終止時,依據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係的程序。

清算的形式有二:

1、依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非按破產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訴法等有關規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終止時進行,但在法人負債過重時,經法人機關決定,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自動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法人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責令法人清算。

清算的任務是:清查法人財產,覈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依法或章程向有關部門移交財產,依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清償債務等。法人清算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擔任清算人,並在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監督下進行清算。

二、清算程序具體內容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三、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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