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公司經營範圍是什麼?
一、不良資產處置公司經營範圍是什麼?
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諮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二、不良資產5大處置方式是什麼?
1、常規催收:對於客戶此前信用良好,逾期時間較短,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借款人有償債能力且願意償還貸款的,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一般來說回收比率比較高。
2、債務重組:當上述兩種方式清收現金難以實現或者成本太高時,如果借款人還可以持續經營,且前景良好還貸意願較強,商業銀行可能會選擇債務重組的方式,透過重新設定借款主體、金額、利率、期限、擔保等,將貸款轉給更有能力償還的企業或者個人。採用此種方式,前提審查條件必須嚴格執行,否則也只是將風險逾期或者擴大而已。
3、內部覈銷:將經過追索一定期限後(通常爲1年)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內部自主覈銷,貸款檔案仍在,但不再進行會計計量和確認。
4、委託處理:與上一種不同之處在於,委託處理是銀行將不良資產委託給資產處理公司,資產處理公司採取各種處置方式進行回收,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支付委託費用。
5、打包轉讓:商業銀行透過將不良資產打包,透過招標、拍賣等方式,整體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公司受讓以後進行後續處理。
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包括進行常規的催收,進行債務的重組,或者進行內部的核銷,進行委託處理或者進行打包的轉讓,常規的催收如果是信用比較好並且超過時間比較短的情況可以用這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