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年底退稅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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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年底退稅怎麼回事?

個人所得稅年底退稅怎麼回事?

個人所得稅年底退稅的主要原因如下:

1. 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 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 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 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

1、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爲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這裏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其他依法享有外交權利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2、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稅;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這裏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拔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對於月工資高於五千的職員,需要按照既定的稅率繳納稅額,但是每年職員的收入不一定都會超過六萬元,並且也可能會出現減免稅額支付的情形,故此每年的年底都會對應該繳納的稅額進行覈算,然後會按照多退少補原則來處理已經繳納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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