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逃稅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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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逃稅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偷稅逃稅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稅漏稅認定標準

1、認定逃稅罪,要注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稅行爲的認定。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爲比較好理解,與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欺騙、隱瞞更加複雜。主要表現爲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爲等。

2、認定逃稅罪,需要注意逃稅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所有應納的稅款。

(2)、繳納一定的滯納金。

(3)、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纔不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逃稅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對罪名的認定標準以及量刑標準,偷稅逃稅屬於違法行爲,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犯了逃稅罪,即使補交了稅款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根據逃稅的金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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