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稅務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或裁定稅務管理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或複議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從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爲上訴人。

(2)訴訟對象爲具體行政行爲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爲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複議爲前置程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纔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爲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訴訟管轄的特點

行政訴訟法上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在我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是由普通法院負責。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爲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法定管轄又分爲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所謂級別管轄,其主要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和對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案件。

2.所謂地域管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對於一般的稅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則既可以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如在稅務行政案件中,原告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爲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作出上述行爲的稅務機關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選擇管轄。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法院管轄。

訴訟的管轄包括級別的管轄還有地域的管轄,地域的管轄又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轄,特殊的地域管轄,還有專屬的管轄還有選擇的管轄,原告提起訴訟由最先受到起訴狀的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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