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不屬於稅收法律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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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訴訟不屬於稅收法律救濟嗎?

稅務訴訟不屬於稅收法律救濟嗎?

稅務訴訟不屬於稅收法律救濟。稅收法律救濟 稅務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收法律救濟,稅務行政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稅務行政複議系統包括複議申請受理、複議申請審理、複議決定。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一)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稅務機關作出的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徵稅行爲。

(二) 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爲。

(三)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四) 稅務機關作出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含加收的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等稅務行政處罰行爲。

(五) 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六) 稅務機關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七) 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和答覆的行爲:

1. 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 不予抵扣稅款、返還稅款;

3. 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4. 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5. 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6. 不予覈准延期申報(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 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二、複議申請提出

申請人(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除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加收罰款決定有異議的,應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外,不服稅務機關作出其他具體行政行爲的,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該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不服的,應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自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自得知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對申請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分別製作《口頭申請複議登記表》和《書面申請複議登記表》。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包括稅務機關不予辦理還有答覆的行爲,稅務機關取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行爲,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還有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等稅務行政處罰行爲等,稅務行政複議系統包括複議申請受理、複議申請審理、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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