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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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

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漏稅行爲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

漏稅是指由於納稅人誤會或者工作粗心大意的情況下,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行爲。漏稅行爲屬於一般違法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與逃避追繳欠稅罪有以下區別:

(1)在行爲方式上,漏稅行爲表現爲由於過失漏報、少報稅款的行爲,逃避追繳欠稅罪則表現爲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稅額較大的行爲;

(2)在行爲結果上,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而逃稅行爲達到一定的數額,就可能構成逃稅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行爲人轉移或隱匿財產後,其再無其他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繳納所欠的稅款。如果行爲人還有其他財產可供繳稅,只是稅務機關追繳的難度增加的,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稅務機關必須在窮盡行政執法措施之後還不能追繳欠稅,才能認定爲屬於無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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