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務局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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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納稅是企業必須做的事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務部門負責當地企業的納稅工作,如果企業對稅務部門做出的徵收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異議,或者走行政複議程序。那麼,對稅務局行政複議如何申請?下

對稅務局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一、對稅務局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管轄機構是哪裏?

1、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2、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爲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爲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爲,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要合規經營,依法納稅,不得逃稅漏稅,即使對稅務局的決定不服,也應該先按照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再申請對稅務局行政複議,提請複議,要向上級稅務部門提出,在得知稅務局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需要準備好原來徵收決定書、企業三證、授權委託書及申請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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