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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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

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

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醫保保險金詐騙,社會保險作爲防患於未然保障公民日常生活的工具,在人們受到傷害時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醫療保險,在關鍵時刻很重要。醫保保險的方式有:

第一,醫療機構冒領。不法分子會透過虛增醫療費用、虛增住院人頭人次等方式,採取掛牀住院、空牀住院、虛記治療、藥品費用的方式來僞造住院病人的病歷檔案,以此來騙取醫保保險費。

第二,冒名就醫,掛名取藥。不法分子會冒用參保人員的名義,利用騙取到的持參保人員醫保證件,去醫院看病、住院,或者以參保人員的名義購買藥品,享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醫患合謀,套取保險金。參保人員與個別不良醫生合謀,透過僞造病歷、診療記錄、住院證明,僞造門診、住院發票等方式,進行醫療事實的虛構,再持醫療資料騙取醫保保險費。

第四,個人帳戶保險金違規挪用。這樣的情況主要發生在醫保定點藥店,有些心存歪唸的醫保定點藥店透過違規操作,默許工作人員用醫保個人帳戶的資金購買保健品、護膚品、生活用品等。

二、醫療保險欺詐行爲如何處罰

目前,我國已正式將社保欺詐行爲入刑。騙取社保的犯罪行爲將以詐騙罪論處。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對於騙保行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有這6種行爲,可能會被暫停使用社保卡

1.用社保卡購買與疾病治療無關產品;

2.騙取醫療保險基金;以藥換藥(物)、轉賣品、套用和虛開檢查治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超範圍購藥囤積藥品等。

3.冒名使用;使用他人社保卡在醫院就醫,把本該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他人社保帳戶進行支付。

4.僞造病歷、票據;僞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發票,作爲醫保帳戶報銷憑證,視爲醫保欺詐。

5.倒賣藥品;在醫院使用醫保卡開超出病情所需藥量的藥物,再轉手倒賣開出的藥品,這種手段屬於套取社保卡基金行爲,屬於非法牟利或不當得利。

6.借予他人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一旦被查出,會對自己日後看病就醫,使用社保卡造成影響。得不償失!

其實,虛增醫療費金額只是醫療保險詐騙的一種形式,而且不是不能預防的,尤其是對於參保人員來說,如果做出了夥同他人套取醫療保費的行爲,該用戶的社保卡可能會被相關機構和部門暫停使用,並會對相關行爲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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