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病歷都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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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病歷都包括哪些內容

病人的病歷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病歷資料分爲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兩種類型:

1、客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志;

③體溫單;

④醫囑單;

⑤化驗單(檢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資料;

⑩護理記錄。

患方可以要求複印;醫療機構有提供複製病歷的義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③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④會診意見;

⑤病程記錄。

患方不能要求複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複印或者複製客觀性病歷、封存主觀性病歷(可以封存病歷資料的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的權利;也有妥善保管門診手冊、不得搶奪病歷資料的義務,以及在複印、複製病歷時繳納工本費的義務。

(三)醫療機構有妥善保管門(急)診病歷(醫療機構建有的門(急)診檔案的)和住院病歷的義務。

(四)醫生有自主製作病歷的權利;但也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病歷的義務。

不得對病歷進行塗改、僞造、隱匿、銷燬的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吊銷其執業證書);以正確的方式修改病歷中的錯字的義務(應當用雙劃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者去除原來的字跡);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護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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