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入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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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鬧入刑”的刑法規定是什麼?

醫鬧入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將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爲:“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二款作爲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醫鬧入刑有何法律意義?

“醫鬧”的發生,不外乎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因爲醫患資訊不對稱,患者陷入“弱者心態”,寧願“信鬧不信法”的思維怪圈;另一種則是“職業醫鬧”,以鬧取利。對於前者,很多時候,是因爲患者情緒激動,偶爾出現一些激烈言辭,甚至過激行爲,應該來說,都可以理解。對於後者,則完全是以醫療糾紛爲藉口,透過侮辱醫護人員、現場滋事擾亂等嚴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爲,牟取利益。而一些醫院出於息事寧人、“寧可吃虧,不要糾紛”的心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小鬧小賠、大鬧大賠、不鬧不賠”的醫鬧歪風。

由此,我們才能理解,法治對於解決“醫鬧”亂象,究竟有何意義。一方面,明確法律底線,爲解決“醫鬧”亂象,提供最起碼的法律支援;另一方面,也給醫患雙方的溝通,提供一個法律平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在這個意義上,“醫鬧”入刑,既是對不法“醫鬧”的一種震懾,也是對醫患關係的一種涵養。

醫患矛盾,由來已久。修復脆弱的醫患關係,除了有法治這個“底線”之外,更應考慮關口前移,在如何防止醫患糾紛發生、疏解醫患矛盾上入手。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層次的醫患問題,不僅要靠法治來涵養,更需要對“人心”的醫治。

綜上所述,根據最新刑法修訂案規定,在醫鬧行爲中,情節嚴重者,可以被處於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醫鬧入刑,可以對職業醫鬧者產生法律震懾力,明確法律底線。也有助於維護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醫院工作秩序正常執行。以上就是小編解讀的醫鬧入刑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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