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索賠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一、 醫療事故索賠程序是什麼?

醫療事故索賠程序是什麼?

(一)雙方協商: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透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訴訟:經過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決的,收集好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一併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儘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係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二、醫療事故起訴的有關問題

1、訴訟請求

醫療損害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中有許多項目包括傷殘補助費、營養、護理期限、休息期限、醫療依賴期限及費用等需要鑑定後方可確定,代理律師應根據鑑定結果適時增加訴訟請求。遞交訴狀時應一併提交證據保全申請、證據目錄、經濟損失賠償計算依據、相關司法鑑定申請。對代理患方的律師,這些步驟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證據保全申請主要是針對訴前無法查閱或複製的主觀病歷(包括死亡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2、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

A、醫療機構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係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後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爲或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免發生舉證不能。

B、患方舉證責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醫患關係、損害結果及損害結果涉及經濟賠償範圍、數額等承擔舉證責任。

代理患方的律師首當完成醫患關係、損害結果的舉證,在此基礎上,還要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舉證。舉證前應當注意確定合理的賠償預算,不能發生漏項。當醫療尚未終結或病情複雜造成預算困難時,當可保留相應的訴權。此外,在過失及因果關係方面,雖然舉證責任倒置,但主動舉證更具有說服力。

對於醫療事故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由司法鑑定部門來對醫療事故的等級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後果,甚至是可能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