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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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中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中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不適用無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哪些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第二十八條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2人。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調查對象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將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鑑定。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

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第三十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書面通知專家鑑定組成員。專家鑑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後認爲自己應當迴避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面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面告知醫學會。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鑑定組成員因迴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通知相關學科專業組候補成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專家鑑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鑑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鑑定組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延期進行。

第三十二條 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

第三十三條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

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爲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第三十七條 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認爲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如鑑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總之,如果在醫療事故糾紛中院方及相關的醫務人員沒有過錯行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過醫療事故,侵權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院方是否有過錯的這個問題,應該由院方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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