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歷丟失要承擔什麼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醫院病歷丟失要承擔什麼責任

醫院病歷丟失要承擔什麼責任?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等病例資料的,推定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要對患者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出臺後,病志記錄更加透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有查閱、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

雖然《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變爲“誰主張誰舉證”,患者告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是有三種情形是例外,需要醫院舉證。

法院會首先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醫院病歷的分類

病歷資料分爲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兩種類型:

1、客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志;

③體溫單;

④醫囑單;

⑤化驗單(檢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資料;

⑩護理記錄。

患方可以要求複印;醫療機構有提供複製病歷的義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③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④會診意見;

⑤病程記錄。

醫療機構在儲存病歷的時候,根據病歷類型的不同,那實際至少要儲存的期限就不一樣。而在醫療機構將病歷丟失的情況下,根據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就可以推定此時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那麼就要求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