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財產侵權利息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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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作爲侵害他人利益的一種犯罪案件,在現實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出現了。當然侵權的形式也越來越多的出現,例如知識產權、名譽權等等,今天小編就爲你講講財產權,財產作爲我們個人的價值體現對每個人都尤爲重要,那財產侵權利息賠償麼,小編就這一問題爲大家作詳細的解答,希望你在碰到相關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

我國對財產侵權利息賠償嗎?

財產侵權:

侵害他人物權,是侵害他人財產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現形態,包括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等財產進行毀損,致使該財產的外在形式、內在質量遭受破壞,甚至完全喪失,直接影響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汽車被撞壞、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電器被燒燬、建築物被毀壞等。因侵權行爲導致財產損失的,要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也就是以財產損失發生的那個時間,這個財產在市場上的價格爲計算標準,完全毀損、滅失的,要按照該物在市場上所對應的標準全價計算,如果該物已經使用多年的,其全價應當是市場相應的折舊價格。例如,一輛已經開了五年的汽車被毀壞,其全價應當是二手車市場與該種車型及使用年限相對應的價格;財產部分毀損的,應當按照由於毀損使該物價值減損的相應的市場價格標準計算。如果該財產沒有在市場上流通,沒有市場的對應價格,可以其他方式計算,包括評估等方式。如家傳的古董,沒有市場價格,就可以按照有關部門的評估價格計算。

財產侵權賠償嗎?

一般說來,市場價格會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個侵權案件審判終結需要一段時日,如果對於價格標準不作確定,則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混亂,侵權行爲發生時、訴訟開始時、訴訟終結時等都可能成爲法官考慮的時間點,由於市場價格的波動,不同的時間點可能賠償的數額就會不同。爲了避免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規則運用上的不統一,本條明確了對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規定以財產損失發生的時間點計算賠償價格,這個確定的時間點通常也就是侵權行爲發生的時間。

上述財產損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侵害他人財產除了財產本身的損失外,還可能產生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有的學者將財產損害劃分爲所受損害(爲積極的損害,即財產的直接損害)和所失利益(爲消極的損害,即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沒有獲得)。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減少,指由於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爲,導致被侵權人在一定範圍內與財產相關的未來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被侵權人基於財產而可能產生的利益的減少,是被侵權人可能得到的財產利益因侵權行爲而喪失的損失。如,因汽車被撞導致出租車不能運營,但每天需繳納的車份因無法運營而成爲損失。

由於財產損害造成間接損失的情況比較複雜,是否賠償、如何賠償,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中都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爲,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就是對間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規則。也有的學者認爲,不能因爲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侵權責任法不僅是權利保護法,同時也是合理劃定人們行爲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對侵權人要求過重,則會影響其行爲自由,有違利益平衡的原則,阻礙社會的發展,對間接損失應當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予以限制。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有着明確的判罰標準和說明。但對於侵犯財產的利息賠償無明確規定。這裏值得注意的是雖讓對利息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財產本身產生的價值的減少是有明文規定的,法院予以支援賠償的,所以大家還是要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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