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架鬥毆中的財產損失費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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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

在打架鬥毆中的財產損失費用如何處理?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總而言之,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賠償的範圍一般是以實際損害、實際經濟損失爲依據。當然,這裏的財產包括有形的財產,也包括無形的財產。

二、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幾個問題

1、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爲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爲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2、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3、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爲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爲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應當計算在全部賠償的項目當中。

4、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

三、民事糾紛鬥毆案件如何處理

1、打架鬥毆導致雙方傷害的,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承擔責任

2、如果是輕傷以下可以協商解決。

3、如果構成輕傷,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透過派出所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4、輕傷以上屬於公訴案件,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鬥毆時對方造成自身的人身、財產損害了,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直接賠償錢款。如果選擇協商,也可以賠償相似的實物。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民事財產賠償的目的,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也是其中一種,在對方拒絕賠償的情況下,可以查封、抵押其財產。打擊鬥毆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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