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飯店遺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應當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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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人在飯店遺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應當怎麼處理?

客人在飯店遺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應當怎麼處理?

客人在飯店遺失物品按照法律程序的處理方式是:確認客人丟了東西;報告酒店領導,報警;安慰客人,代表酒店道歉並全力支援配合警方和客人找尋;及時向酒店老總彙報情況,反饋客人;對於警方的要求積極配合等。如果有最新的進展警方將會第一時間進行通知。

二、相關法律依據

《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單位和個人拾獲單位或他人遺留的財物。

第三條 我市處理拾遺物品的主管部門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分局和縣公安局及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應負責其轄內拾遺物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 凡拾獲的遺失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由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應即交該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在本單位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則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三)在旅館拾獲的財物,應交旅館保衛部門妥善保管,並設法歸還原主或公開招領,招領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國人、港澳臺胞的賓館、大廈、酒店可再延長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四)凡拾獲機密檔案、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枝、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旅館業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財物的單位,發現被保管的財物超過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領取的,應繼續妥爲保管,逾期十天後仍未領取的,可作爲拾遺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處理。

本文節錄至第五條,客人如果將貴重的物品丟失在飯店酒店等公共場合的,是需要第一時間通知該單位並協助報警處理,這個過程中保持沉着冷靜並且要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各營業場所以及公共場所必須要明確提示顧客注意看管自己的貴重物品,避免無法追回遭受到嚴重的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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