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侮辱罪的會受到哪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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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侮辱罪的會受到哪些懲罰

透過之前的介紹,我們知道侮辱犯罪主要是透過三種手段,即暴力侮辱、言語侮辱和文字侮辱。現實中只要有這三種行爲之一的,就能對行爲人進行懲罰。那究竟犯侮辱罪的會受到哪些懲罰?本站小編在下文中與你一起探討,希望以下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一、犯侮辱罪的會受到哪些懲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本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爲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透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裏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爲人爲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採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爲。如果行爲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爲人定罪處罰,不應對行爲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併罰。但如果是行爲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爲人爲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爲人實行數罪併罰。

二、侮辱罪是否以“公然”爲必要條件

從侮辱罪的犯罪構成看,主體爲一般主體,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並造成嚴重後果,主觀上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既可構成此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着第三者甚至衆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着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爲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而是否採取“公然”的手段,要區分其侵犯的客體類型,即是人格權利還是名譽權利。名譽是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在品德、才幹、信譽、商譽、功績等方面評價的總和,注重於外部狀態,因此侵害名譽權利的行爲必須是公然的,即讓多人看到或聽到。而人格權利注重的是人的主觀狀態,是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因此,這種權利的被侵害,客觀上與是否公然無關,即使行爲人在第三者不知曉的情況下當面或寫信或以打電話等形式,使這種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現實中,侮辱行爲是比較常見的,而要定罪處罰的話則必須要達到法律規定的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才行。此外,侮辱罪多數時候是以公然的方式進行的,法律對其的處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爲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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