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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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侵權責任法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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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追訴期限與追訴時效

不同的侵權案件的追訴期是不同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1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222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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