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怎麼認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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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怎麼認定侵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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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怎麼認定,肖像權侵權最高賠償多少?

對於肖像權怎麼認定侵權?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肖像製作權、肖像使用權、肖像擁有權、肖像維護權。那麼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及相關的內容,下面爲您詳細介紹。

法律規定

一、肖像權包含的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的內容爲:

(1)肖像製作權。是否將形象轉化爲肖像,決定在肖像權人,沒有徵得同意或經默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製作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擁有權。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儲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行爲,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認定標準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爲,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爲,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爲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爲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複製、散發等行爲;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範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範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爲,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爲要件。

三、侵權行爲的界限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衆人物肖像;

(2)爲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爲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爲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爲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爲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爲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爲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 “營利爲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爲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爲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爲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爲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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