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加害行爲指的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共同侵權行爲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的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所造成損失,並且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爲。那麼關於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加害行爲指的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關於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加害行爲的內容。

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加害行爲指的是什麼?

共同加害行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爲。共同加害行爲構成共同侵權行爲。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爲表現出如下的特徵:

1.共同侵權行爲的加害主體必須爲兩人或兩人以上。單一的民事主體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爲,共同侵權行爲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的共同侵權,也可以是法人的共同侵權,或者是自然人與法人的共同侵權。

2.共同侵權行爲要求行爲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共同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結果是同一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爲應該彼此聯繫,造成同一的損害後果。如果各個行爲人的行爲分別造成不同的損害後果,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爲。

4.共同侵權的行爲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有的侵權行爲是主要原因,有的是次要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共同侵權行爲人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侵權原因的不同及行爲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內部進行責任分配。

共同加害行爲的行爲人可以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爲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所謂教唆,是指透過語言或行爲,慫恿、利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教唆行爲,是加害行爲得以發生的主導原因,必然是行爲人出於故意的行爲。所謂幫助,是指透過提供工具、給予鼓勵的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協助他人完成加害行爲的人。幫助行爲是侵權行爲得以完成的輔助原因,其可以是出於故意,也可以是基於過失。無論是教唆行爲還是幫助行爲,均構成共同加害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根據上文可知,共同加害行爲其實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基於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一種行爲。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關於侵權方面的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將爲您做出更加詳細的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