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侵犯人身權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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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對侵犯人身權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侵犯人身權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佰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人身權利的概述

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爲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三、公民人身權利的內容

人身自由權的客體

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爲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爲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於行動權。我國《民法典》把婚姻自主權作爲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法律對侵犯人身權處罰的規定還是十分嚴格的。畢竟,作爲自由的公民,生活在社會上,必須確保自身言行舉止能夠獲得相對自由,並且不容他人侵犯。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了他人對自己人身權的侵犯,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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