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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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是什麼?

認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是什麼?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非專利技術。侵害他人技術成果,主要是指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對於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

(1)無效的技術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技術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2)技術合同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消合同,而不允許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請求。

(3)技術合同無效後在處理上,首先應恢復原狀,即當事人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具體做到:一方返還另一方所交付的技術資料或樣品,並不得存留複製品;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在一定期限內負有對該技術資料和情報保密的義務,或承擔不實施該技術的義務。其次,有過錯的一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向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技術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的過錯引起的,應根據責任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侵害他人技術成果被確認爲無效的技術合同,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承擔責任;若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爲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責任。

②侵害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行爲承擔責任。善意接受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一方,可以繼續實施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如果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爲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責任,並不得繼續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

③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榮譽權的技術合同,在確認有關條款無效後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對侵權行爲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裁決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認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以欺詐手段竊取其他人的技術成果,簽訂的合同視爲無效、不具備技術內容要求的視爲無效技術合同。依照規定,在五種不合法情況下的合同均應視爲無效合同。並且對於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原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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