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押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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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適用雙倍罰則,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定金與押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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