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違約條款需要寫嗎?
一、《民法典》合同違約條款需要寫嗎?
《民法典》合同違約條款是需要寫的,一般違約的內容包括:
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3、損害賠償的範圍。
4、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種類有哪些?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爲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爲
三、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其它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於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爲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2、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2)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爲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纔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3)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4)責任形式不同
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於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於侵權責任。
5)賠償範圍不同
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違約條款是屬於合同內容必備的條款,其目的性就是爲了保障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一般在寫時就需要協商清楚,只要合同成立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造成對方的損失,那麼就需要承擔所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