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什麼是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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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全面審查原則

關於什麼是審查原則?

全面審查原則: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A.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

【提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

①經審查:

A、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

B、死亡的被告人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

②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B、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

(1)第二審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

A、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的:第二審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

B、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

A、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B、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二、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着重審查下列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情況;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採納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律師提示】

①全面審查方式:

A、對案卷材料程序性審查;

B、對案件實體性審查。

②對附帶民事上訴案件:

A、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B、僅有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的,刑事部分不能成爲二審判決對象。

③全面審理原則:

A、全面審理範圍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訴、抗訴涉及、未涉及部分、事實部分、法律部分、實體法、程序法適用。

B、共同犯罪案件的全案審理。

【法條連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

第三百一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範圍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第三百一十二條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部分作出處理;第一審判決的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第三百一十四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着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三)在偵查、審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

(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情況;

(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採納情況;

(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

(八)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我國的庭審制度是二審終審,所以會有上訴,然後上級法院作出發回重審,或者是原審法院對於原來的案件進行再審的決定,在上訴抗訴中,對一審案件要全面審查。不會因爲是上訴等受到影響,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被告人死亡的,應該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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