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爲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爲行爲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爲,其行爲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有:
1.行爲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爲,即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爲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爲人簽訂合同。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爲,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爲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爲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爲允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