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則合同成立嗎 - 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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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則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則合同成立嗎?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二、兩者的區別

很多時候,合同成立也並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一)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着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三)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誌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誌着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四)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爲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五)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爲後,足以使另一方對其產生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後因對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且僅限於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現有財產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生效則合同成立從法律的嚴謹性上來講是片面的,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合同的生效與合同的成立做嚴格的區分,一般認爲合同生效則成立。但我們應該明白,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兩個概念是有區別的,在適當的情況下,我們也應該加以區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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