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屬於無因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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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屬於無因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屬於無因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

1、有爲他人管理或服務的事實;

2、基於避免他人受損的目的;

3、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4、行爲不爲法律所禁止。

管理人因處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和孳息,應該交付給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爲被管理人取得的權利,應該轉移給被管理人。管理人爲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給被管理人的金錢,或者使用應該爲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損害的,須賠償。

管理人在管理期間如屬於相關事務的金錢、物品、利息等,應交還予被管理者。雙方應及時的簽訂相應的管理事務合同,規範管理行爲準則,一旦出現違背合同損害自身利益時,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對自身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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