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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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其實指的就是雙方的當事人透過電話等的口頭形式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但是沒有任何書面等的載體來表現合同的內容。那麼關於口頭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下面,就由律師356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口頭合同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

口頭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關於合同形式是否應當成爲合同效力的要件,我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一直採用合同形式要件主義,即合同應當爲書面形式,口頭合同?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意ζ着非即時清結的口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經濟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更明確了用書面形式的涉外經濟合同屬無效合同。

與之相反,《公約》對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持肯定的態度。《公約》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公約》之所以這規定,是基於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並規定合同形式可以制約合同效力,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不要求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一樣,發價一經接受,即爲有效。《公約》這一規定與我國當時強調合同形式要件的立法理念衝突,因此,我國在覈準《公約》時,對上述條款及與上述條款內容有關的規定聲明保留,表達了我國反對以口頭形式訂立、修改、廢止合同的立場。該項保留聲明有效地避免了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發生法律衝突,保持了司法上的統一性及可操作性。

然而時過境遷,《合同法》的出現打破了原有的穩定格局。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的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這一規定可以視爲我國在立法上將合同形式由生效主義轉變爲證據主義,即合同形式只是證明合同成立的依據,而不能把其當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實現了與《公約》的接軌。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立法甚至沒有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是按照《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問題確立的“從新”原則認定合同效力,即在《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以此進一步擴大了有效合同的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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