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術合同交易怎樣約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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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術合同交易怎樣約定價格?

深圳技術合同交易怎樣約定價格?

深圳技術合同交易,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交易價格,可以採取一次付清、分期付清、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等交易付款方式。經過協商雙方約定採用提成支付的,交易標準有產品價格、技術增值、一定比例等,約定參照有關會計科目計算。

(一)《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規定,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條規定,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三)《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八條規定,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科技技術凝結了公司企業團隊組織的心血,屬於利潤附加值比較高的企業無形資產。作爲技術轉讓方,透過協商談判得到一個比較高的交易價格就會爲企業謀得高利潤。作爲技術受讓方,轉讓增值利潤額也是有談判空間和協商餘地的。當然,技術合同交易價格的協商確定還是要以《民法典》規定的標準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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