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協議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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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協議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即包括明確協議終止的具體合同,終止合同的原因,終止合同造成的具體損失,終止合同損失的賠償數額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生效條件。合同在需要的時候簽訂,再不需要的時候可以終止,但是終止合同是需要經過雙方商議只有才能寫的,只有一方籤是無效的,對方可能會提條件,可能會要求賠償違約金,雙方終止合同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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