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可以發生在承諾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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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的撤銷可以發生在承諾後嗎?

要約的撤銷可以發生在承諾後嗎?

要約的撤銷可以發生在承諾後,要約的期限已經屆滿時受要約人還是沒有做出任何的迴應的是屬於要約失效的,具體的要約失效條件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二、要約的內容和認定條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爲。要約作爲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爲。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爲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爲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爲則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爲。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對於要約的成立和撤銷都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那麼要約就失效,如果符合要約失效的條件,那麼就是可以認定要約失效的,有異議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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