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承包合同書是怎樣的?
一、土地轉讓承包合同書是怎樣的?
土地轉讓承包合同書
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鄉(鎮)___村___組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地塊:___
名稱:___
坐落(四至):___
地塊數(塊):___
面積(畝):___
質量等級:___
(肥力水平):___
備註
(二)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爲 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轉包(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包(出租)費
轉包(出租)土地的價款爲每年 元人民幣。
(四)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出租)費。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包(出租)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爲 。(注: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支付當年度轉包(出租)費,以後每年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該年度轉包(出租)費)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包(出租)費,實物爲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爲。(注:簽約當年,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支付當年度流轉費用,以後每年 月底之前一次或多次付清該年度流轉費用。)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包(出租)土地交付收據)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爲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覈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規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協助辦理。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轉包(出租)土地並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6、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
7、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不影響第三人生產經營和流轉期滿後保證復耕的前提下,對轉包(租用)的土地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8、乙方必須管好用好轉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轉包(出租)期內被徵用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補償款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處理。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 個月通知另一方。
4、乙方違反合同約定,違反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 。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九)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
甲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所稱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二、承包的土地可以進行轉讓嗎
土地承包權可以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爲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爲。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只允許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爲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雖然在農村地區已經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公民,並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村民也可以將土地的承包權給轉讓出去,但是在轉讓之前,需要先獲得集體組織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