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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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價條款的效力

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包括什麼?

由於物流市場的不規範行爲,出現保價條款的提示義務不到位等問題。

劉法官從如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提示義務是否可以減輕、免除及爲合理履行的法律後果三個方面進行論述,提出保價條款效力認定的關鍵是提示說明義務。透過司法實務中有爭議的,關於託運人實際是物流行業經營主體的,提示義務是否可以減輕、免除的問題,從正反兩方面進行論述,並舉例說明,得出即便託運人是物流行業經營主體的,亦不可免除提示說明義務,但可以適當降低履行提示義務的要求。

(二)掛靠運輸的責任承擔

所謂的掛靠運輸,即不具備資質的主體透過掛靠具備資質主體進行運輸的行爲。

劉法官從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對公路運輸准入制度的背景對掛靠運輸進行介紹,並結合近幾年司法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指出:應從掛靠人是否以自己名義簽訂運輸合同及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運輸合同對掛靠責任進行區分。

(三)運費到付糾紛

關於運費到付的法律糾紛,往往涉及以下問題:

1、收貨人沒有付款,託運人是否承擔付款責任;

2、收貨人是否支付貨款的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

圍繞上述問題,劉法官對該類型糾紛進行分析。

運費到付糾紛實際上屬於涉他合同,在收貨人未依約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應由託運人承擔沒有支付運費的違約責任。而對於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可見約定運費到付,收貨人是否付款應由託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否審查保險合同關係

關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否以審查保險合同關係爲基礎的問題,基於代位求償權屬於法定請求權的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實務中關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不審查保險合同關係的。

貨物運輸的合同中需要對可能涉及到的問題做一個相應的規定,並且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嘴一個責任的歸責,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對實際情況發生做一個衡量標準,按照合同規定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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