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定金與違約金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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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定金與違約金是一樣的嗎?

一、合同的定金與違約金是一樣的嗎?

合同的定金與違約金是一樣的,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爲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爲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爲原則,以賠償性爲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爲目的,是作爲一種擔保形式被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爲,爲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爲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爲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爲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爲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爲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關於合同的違約金和定金並不是特別清楚,雖然說兩種都是屬於一種擔保主債權實現。也就是從功能上來說的話是一樣的,但是從性質上來說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存在着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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