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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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定撤銷,是指具備法定事由時,贈與人或者其他撤銷權人通知受贈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對於法定撤銷,並不受財產權利是否轉移的限制。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和轉移之後均可撤銷,比如,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即使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也不能任意撤銷,但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銷。對某人的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也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銷。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針對受贈人違約、違法的一種救濟措施;後者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反悔權。法定撤銷權與任意撤銷權一樣,也是形成權,發生爭議時,法定撤銷權也可以由法院認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的事由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具體如下: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第一,這種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過失侵害。第二,這種侵害須達到嚴重程度。比如,致使贈與人殘廢、房屋被燒燬等;再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惡毒辱罵、誹謗,使贈與人的感情被嚴重傷害,這是一種“嚴重侵害”。第三,這種侵害須是違法侵害。比如因正當防衛使贈與人的身體受到傷害,贈與並不產生撤銷權。被侵害的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第一,一般認爲,這種扶養義務,既包括法定扶養義務,又包括約定扶養義務。不履行扶養義務,一般是指法定扶養義務。如果以約定的扶養義務爲對價的話,贈與就已經失去了無償性質。

第二,須受贈人有扶養能力,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而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不可以被法定撤銷。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並非一經合同簽訂,受贈人便可以理所應當地獲取贈與,受贈人應要履行對贈與人的約定與義務。若贈與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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