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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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的區別是法律概念和構成要件。

(1)從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採取書面的合同速成書面的協議。

而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儘管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願作出履行的,可以認爲合同已經成立。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但由於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法院或仲裁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發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確認該合同無效。

(4)從法律後果上看,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但對於無效合同來說,因爲它在性質上有不法性,所以不僅要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爲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範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於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爲無效合同。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效力方面的一些問題,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是涉及到合同的成立與否,那麼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比如說關於一些主要的條款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不能夠認定爲合同已經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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