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屬於雙方的一項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約定,所以在訂立上也需要有兩方來進行,只有一方則不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還需要雙方都同意合同內容,並且在有公證人的情況下完成了簽訂。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標準之一。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合同不成立的補救措施是什麼?

1、合同的條款空缺不明是個別的;大量的條款不明或空缺視爲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一致性意見。

2、法律已作了規定可以補救的條款,如合同的數量、標的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法律沒有規定補救方法,實際上也不可能進行補救。

3、當事人已約定的其他條款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合同無效,法律則是無條件地宣佈無效,採用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因爲無效合同的內容一旦付諸履行,勢必會給對方當事人或給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秩序。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行政合同如果是簽署合同的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籤署的,且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和內容也都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那麼該合同就是具備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這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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