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包括哪些法律特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除斥期間包括哪些法律特徵?

除斥期間包括哪些法律特徵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爲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爲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2、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爲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爲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爲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爲,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爲目的。訴訟時效爲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期間計算不同

因爲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請求權的範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徵,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定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儘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採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區分不清楚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比較廣,類似於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但是可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一年,如果這一年內沒有請求法院撤銷婚姻,就會失去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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