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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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解除合同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解除合同,應就其違約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有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解除合同通知書應規範書寫,其內容必須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款及相應解除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

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三、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終止嗎?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爲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爲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所以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合同訂立後雙方就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的義務,同時合同依法訂立對雙方都有了約束力,如果一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背了合同的約定擅自解除合同,違約的一方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作爲另一方有權利提出賠償、恢復原狀和補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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