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情況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1、免除其責任的條款

格式條款無效情況是什麼?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2、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後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簽訂的合同是屬於格式合同,其中的條款內容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就會導致無效,比如說不合理的加重了對方的責任,同時免除自身的責任,就是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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