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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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爲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麼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能不能對於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經過整理後作如下說明:

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嗎?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爲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爲,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爲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爲,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爲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於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擔保人還能不能有追償權?希望小編在文章中已經告訴大家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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