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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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在合同中已經對合同的履行時間做了相關的約定,但如果沒有做約定怎麼處理?沒有約定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介紹。

合同履行時間的規定

合同履行時間的規定: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三、標的物在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希望可以幫助您,合同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內容條款,如果有特別的事項請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以防糾紛的發生。歡迎您有任何的法律問題找我們本站的小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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