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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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詐騙罪從犯的量刑,要根據詐騙的金額,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再對其系從犯的情節,在確定的刑期基礎上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

合同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上對於,對於合同詐騙從犯依照刑法第224條規定依照實際情況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合同詐騙罪中,如果直接實施犯罪行爲,但是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隻爲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的人員可認定爲從犯。

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或者教唆犯)。實行犯並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屬於從犯(主要看作用是否爲次要)。從犯應當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十分詳細且嚴謹的,比如說刑罰的判處中,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就有從犯,從犯是協從主犯實施犯罪行爲的,其犯罪行爲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附屬地位、輔助作用。從犯在量刑上往往比主犯量刑上要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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