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後還要繼續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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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後還要繼續履行嗎

合同違約後還要繼續履行嗎

合同違約是可以要求違約一方當事人繼續履行的。因爲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這三種方式。所以,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之後,守約方是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該合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1、金錢債務:

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2、非金錢債務:

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 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三、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爲

如果沒有違約行爲發生,那麼此時僅爲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爲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爲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繼續履行是指違約方應對方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包括違約的存在、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能力這三個要素。合同一方違約後,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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