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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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
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法定撤銷事由,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法定撤銷事由還有: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僅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是可撤銷的行爲,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爲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爲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爲。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爲歸於消滅。構成重大誤解需滿足的幾個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必要知識、技能、經驗、資訊的缺乏都可能導致誤解;
2、誤解必須是表意人對行爲的內容產生誤解,並因此導致了行爲的做出;這裏的內容包括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數量、規格等的錯誤認識。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對次要的且不會過多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發生誤解,一般不應當作爲重大誤解處理。當然,對哪些條款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誤解做出的行爲一旦生效,將會是表意人權益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一條
行爲人因爲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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