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與侵權責競合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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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責任與侵權責競合是合理的嗎?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競合是合理的嗎?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競合是合理的。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所謂擇一關係,是指可以同時適用於一個行爲的數個構成要件相互處於可以兩立的關係時,只適用其中的一項構成要件,排除其他構成要件的適用。

二、構成侵權行爲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爲;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爲;損害與加害行爲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爲分爲哪幾類?

1、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這是侵權行爲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因爲過錯而實施的、法律知識大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爲;特殊侵權行爲,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爲。

2、單獨侵權行爲和共同侵權行爲。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爲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爲類型,一人即爲單獨行爲。

3、積極侵權行爲與消極侵權行爲。

在同時觸犯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以及其他諸多的因素來決定適用於哪一項法律中的規定,如果對於適用法律不能確定的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避免後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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