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證的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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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公證的合同是否生效?

未公證的合同是否生效?

協議的內容只要真實合法,是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簽字或蓋章、摁手印就生效,不是必須經過公證才產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擴展資料

可公證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公證不公證與合同是否有效是沒有關係的,但是如果合同的內容違背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這樣的合同是明確無效的合同,如果合同主體是未成年人,那麼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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