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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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在簽訂之後,也是會出現一些可能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那麼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究竟有哪些呢?而在合同終止之後勢必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大家又清楚委託合同終止後有哪些法律後果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爲,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二、委託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主要就是兩方面的,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而合同一旦被終止了,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委託合同終止而言,此時最大的後果就是,受託人不能再代表委託人處理相關的事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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